政策法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6〕1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3〕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以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为目的,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竞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联办、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组织和指导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鼓励各市、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紧贴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当坚持科学、绿色、安全、节俭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称全国技能大赛)的技术标准和办赛模式,持续提升办赛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组织和指导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着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为引领,以省、市、县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以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级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竞赛管理
第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市、县三级。
省级竞赛分为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省级行业赛)和省级岗位练兵专项竞赛(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赛)三类。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参照省级竞赛分类管理机制,建立与省级竞赛相衔接的竞赛管理体系。
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省级行业赛竞赛项目原则上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三、四、五、六大类,且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并设有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职业(工种)。未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或者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但具有行业、企业标准,并紧贴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竞赛项目,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八条 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实施的省级竞赛活动,与全国技能大赛和世界技能大赛相衔接,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竞赛项目结合我省实际设置。
第九条 省级行业赛为系列赛事,每年组织一次,分为省级一类竞赛、省级二类竞赛。竞赛实行年度申报、目录式管理制度。拟纳入省级行业赛目录的赛事计划,主办单位应在当年第一季度通过赛事管理系统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评估确定年度省级行业竞赛目录,面向社会公布。
(一)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办或联合市级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等共同举办的重要行业(系统)或重点领域竞赛。重点选择覆盖面广、通用性强、从业人员多、影响力大、与本地经济社会联系密切的职业(工种)作为竞赛项目。竞赛应冠以“山东省‘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第XX届XX职业技能竞赛”或“第XX届XX全国XX技能大赛山东省选拔赛”。一类竞赛年度设置赛事计划控制在20项左右,每个计划设置赛项原则上不超过4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一类竞赛山东省选拔赛自动纳入省级一类赛,不占用赛事计划。
(二)省级二类竞赛。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级行业协会组织(含行业性商会、促进会、联合会)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或省属大型企业、中央驻鲁企业组织的跨单一企业(集团)竞赛。应选择本行业、区域内影响较大、行业属性较强、从业人员较多的职业(工种)作为竞赛项目。竞赛应冠以“山东省‘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XX职业技能竞赛”。二类竞赛年度设置赛事计划控制在80项左右,每个计划设置赛项原则上不超过5个。
(三)申报时间和频次。原则上同一主办单位不得连续两年举办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初次申报省级行业赛的单位,原则上申报省级二类竞赛。纳入省级行业赛目录的赛事应在当年举办,逾期自动失效。
(四)申报要求。多部门(单位)联合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应确定牵头主办部门,由牵头主办部门指定本单位内部一个处室(单位)作为牵头处室(单位),统筹负责竞赛全过程。各行业协会组织,以行业名义申请主办省级行业赛的,应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山东省选拔赛有关事项参照国家级竞赛规定,结合我省要求办理。
第十条 省级专项赛,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大型企业(集团)、中央驻鲁企业(集团)申报组织,主要面向全省行业系统或本企业(集团)内的技术技能岗位工作人员(岗位应符合现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或工种),开展的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竞赛活动。竞赛应参照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标准组织。除有单独规定的,省级专项赛参照省级二类竞赛举办和管理。竞赛年度设置赛事计划控制在10项左右,每个计划设置赛项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他申报要求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备办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
(四)有完善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则、技术规程;
(五)有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项目专家和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六)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七)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当具有举办竞赛的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纳入竞赛目录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
第十三条 涉及邀请国(境)外机构和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申报前应当按要求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除全日制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外,省外户籍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竞赛,应在山东省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或持有山东省各级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第十四条 省级竞赛决赛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0人(队)。不组织初赛或省级以下选拔赛的省级一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省级决赛人数不少于50人(队);省级二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省级决赛人数不少于40人(队)。参赛人数不足的,取消纳入省级一类、二类竞赛计划,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不作为省级行业职业竞赛。市、县级竞赛规模,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省级及以下同一赛项的竞赛。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山东省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根据参赛选手来源设置职工组和学生组。我省各类院校教职工、省内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等参赛的,除有单独规定外,应按报名条件参加职工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竞赛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竞赛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联合主办的应当明确牵头主办单位及其他主办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当牵头成立赛事组委会,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为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根据需要可设综合协调、技术工作、安全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分工协作组织实施。承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执行工作机构,负责竞赛各项工作的落实。
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竞赛技术文件、过程管理文件及比赛成绩的编制、审核、公示与归档。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的筹备组织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印发举办竞赛通知,部署竞赛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赛题,按要求提前公布;
(三)配备赛场、设施设备、工具耗材等;
(四)配备裁判、技术保障、赛事服务人员等;
(五)落实食宿、交通以及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等措施;
(六)其他与竞赛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参照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技术标准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编制技术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试题(样题)与评判标准、竞赛细则、竞赛场地及设施设备安排、安全健康要求等内容。技术工作文件原则上应当至少于赛前15天予以公开,赛题和评判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当公布样题或者命题思路。规模较大的竞赛,可根据情况举办技术说明会。
各主办、承办单位要使用覆盖面宽、适用性广,且符合生产、教学实际的设施设备,不得使用实用性不高、脱离生产、教学实际的设施设备,非必要不得频繁购买更换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省级竞赛职工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二级(技师)及以上,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文件及命制赛题;学生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文件及命制赛题。
第二十二条 竞赛内容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其中,技能操作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环节,但需将理论知识融入技能操作考核中。不得设置抢答、团体作答等不能覆盖全体参赛选手的竞赛环节。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山东省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竞赛项目裁判工作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长原则上由竞赛主办单位指定,负责组织竞赛及各项技术工作,且不参与具体评判工作。各赛项裁判组原则上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省级竞赛裁判长应当具备本项目省级及以上赛事执裁经验,具有对应赛项或职业(工种)10年及以上从业经历,且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入选“山东省技术能手”“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等省级以上高技能领军人才项目。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可由参赛单位推荐,主办单位也可以聘请第三方裁判。省级竞赛裁判员应具有对应赛项或职业(工种)5年及以上从业经历,且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入选“山东省技术能手”“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等省级以上高技能领军人才项目。对于贴合全省产业发展方向但从业人员少的新兴职业(工种)等,可适当放宽裁判员资格条件。
职业技能竞赛应执行回避制度,与参赛选手存在特定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如裁判人员、监督仲裁人员、专家、组织人员等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应主动回避。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单位人员不得担任裁判长、裁判员、监督仲裁员等有可能影响竞赛成绩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竞赛结束后,裁判长、裁判员对成绩签字确认并报组委会复核,由组委会工作机构公布比赛成绩。裁判长代表裁判组作总结点评,分析比赛情况和技术难点,给出意见建议,促进参赛选手和行业整体技术技能水平提升。
第二十六条 竞赛举办过程应遵守务实、高效、节俭要求。设置开闭幕式等环节的,要防止增加基层负担。注重发挥竞赛引领作用和弘扬工匠精神,比赛期间可以开展技能展示等活动,丰富赛事内容、扩大赛事影响。
第二十七条 竞赛结束后,竞赛牵头主办单位或组委会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佐证资料,备案后及时印发通知公布比赛成绩。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年度竞赛总结。
第四章 成果转化与竞赛集训
第二十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坚持赛事筹办与成果转化统筹设计、协调实施、相互驱动,推进竞赛技术标准和内容融入职业教育实践,推动竞赛应用的先进生产工艺、服务方式、技术设备和工具器材运用到生产服务实际。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竞赛集训制度,加强选手梯队建设,科学组织集训工作。省级集训工作主要针对国赛赛项开展,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按照竞赛周期组建赛项集训队,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确定集训承接单位,开展集训工作。
第三十条 集训选手应当严格按照集训要求,刻苦训练。技术指导专家组由专家、教练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集训方案并组织实施。集训承接单位应当为集训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后勤保障。集训选手为职工身份的,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集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要建立保障机制,为选手等集训参与人员提供必要充足的营养膳食和身心健康保护措施。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赛事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竞赛举办场地应当满足比赛、观摩需求,场地布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执行竞赛举办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按要求做好赛场内外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竞赛组织要严格落实属地卫生、防疫要求,配备专职人员,提供赛场防疫防护和临时医疗救助保障,制定专项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举办单位和参赛单位要强化对竞赛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赛选手要按照赛项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器具等,做好个人防护。参赛单位应当为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五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式办赛,扩大赛事综合效应。赛场应当划分比赛区域和观摩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观摩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区域。
第六章 奖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培育我省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省级集训基地、选手选送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基地、单位不重复享受);对培育我省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中国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分别给予团队6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我省培育或引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对教练团队分别给予同等奖励;对获得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和全国性职业技能专项赛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规定,通过职业技能竞赛选拔认定的“山东省技术能手”,作为对选手个人技能水平的综合认定,纳入我省高技能领军人才范围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获得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对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职工选手,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认定为“山东省技术能手”,其他奖励及政策待遇按照省级一类竞赛执行。
对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单人项目前3名、双人项目前2名、三人项目第1名的职工选手和省级二类竞赛第1名、省级专项赛第1名和由各市推荐申报的3名符合条件的职工选手,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认定为“山东省技术能手”,并给予2000元奖励。
第三十九条 纳入省级竞赛目录的赛项,竞赛主办单位或组委会可以根据赛事通知对获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教练),颁发获奖选手及指导教师(教练)证书;对精心备赛、表现突出的单位,以及贡献突出的承办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可以颁发优秀组织单位证书。
第四十条 对竞赛理论、实操成绩均达合格分数,或理论加实操总成绩达60%以上、符合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的选手,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赛事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加决赛选手数量的50%以内。
同一竞赛周期(含同一竞赛不同阶段连续性的初赛、选拔赛、复赛、决赛等),省内只能晋升一次职业技能等级。获奖选手已有同一职业高等级证书的不再发放低等级证书,已有同一职业同等级证书的不再重复核发。
凡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立项的职业技能竞赛,不得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及核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应在竞赛通知中明确告知参赛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加力推进乡村振兴等重大任务,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计划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可以参照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选手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第四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根据赛事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奖励政策,强化赛事激励作用。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原则上可以设置金牌1人(队)、银牌1人(队)、铜牌1人(队)、优胜奖(金、银、铜牌以外但排名在决赛参赛人数1/2以上);省级行业竞赛和省级专项赛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置金、银、铜牌,或按不超过决赛参赛人(队)数的10%、15%、25%的比例设置一、二、三等奖(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各赛项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决赛参赛人(队)数的1/2。鼓励各市、县统筹建立技能竞赛激励体系,建设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充分发挥竞赛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七章 竞赛赞助
第四十三条 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以下简称赞助方),自愿为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支持职业技能竞赛发展,采取赞助、冠名、技术设备投入等方式支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严禁违规向基层摊派费用或强制基层企事业赞助。
第四十四条 赞助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一)无偿赞助。赞助方自愿、无偿地向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集训基地、参赛团队、参赛选手直接给予资金、设施、设备、耗材赞助支持。
(二)广告赞助。主要是指以广告宣传方式为竞赛主办、承办单位、集训单位、参赛团队或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等提供赞助支持。主要包括场馆广告、赛场广告、印刷品广告、实物广告、冠名广告等。
(三)商业赞助。主要是指以职业技能竞赛为载体,以赞助双方的目标为基础,以支持和回报为内容,以实现平等双赢为目标的商业赞助模式。
第四十五条 赞助方主要以资金、实物或实物折价等形式提供赞助。
被赞助方应向赞助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回报,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组织竞赛赞助活动、接受赞助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赞助活动或获取赞助收入。接受赞助数额较大(资金、实物折价等合计数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赞助协议内容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存在多个竞赛主办单位的,须先征得所有主办单位同意后,再由牵头主办单位集体研究同意。
第四十七条 竞赛的主办、承办单位以及集训基地、参赛团队的主管单位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赞助活动的实施和赞助回报的落实。赞助收入(包括实物和现金,下同)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收支账目,专款专用。所在单位应当对赞助活动的组织和赞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八条 收取赞助费或赞助物资,必须按规定开具合法凭证。赞助费或赞助物资收受凭证必须详细填列赞助项目,并加盖赞助接收单位财务部门的财务专用章。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具体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3〕2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赞助收入的使用须事先提出预算,按照财务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列支,原则上只能用于竞赛相关项目。活动结束后,要编报专项决算,如有结余,应专项用于竞赛相关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竞赛活动进行统筹管理,视情对竞赛活动派员督导,监督竞赛计划实施,指导竞赛举办单位公平、公正开展竞赛活动,对竞赛开展中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主办单位对竞赛组织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要根据竞赛规模情况成立监督仲裁委员会或者监督仲裁组,对竞赛全过程实施监督,接受申诉并及时作出处理,确保比赛公平、公正,主办单位要对竞赛全过程录音录像,竞赛通知、原始报名表、技术文件、赛务手册、竞赛过程视频照片、裁判长签字成绩表、获奖文件等全过程档案材料妥善保管,纸质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电子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第五十二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年度竞赛成绩及证书、相应补贴和下一年度竞赛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变更竞赛项目、标准和方式的;
(二)擅自降低相关赛项的技术文件、竞赛试题标准的;
(三)竞赛命题工作不规范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四)未按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五)组织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借竞赛名义滥发证书的;
(七)无依据违规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利益的;
(八)在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九)其他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定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4年内禁止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第五十四条 竞赛指导教师(教练)、专家、领队、裁判(长)、监督仲裁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作出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执裁等工作资格,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五条 办赛经费可以通过政府支持、单位筹措、社会赞助等多种渠道保障,专款专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不得通过收取选手辅导费、赛前培训费、是否参加赛前培训等方式,变相筛选参赛资格和追求不当经济利益。
第五十六条 举办竞赛遵循自愿参赛的原则,主办、承办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基层单位和个人参赛。竞赛安排应贴合基层工作实际,避免增加参赛人员个人负担,不得要求长时间脱岗集训备赛。严禁要求基层单位组织大规模集中参赛、全员参赛、全项目参赛。除公布选手个人成绩、团体竞赛总分之外,不对参赛单位组织情况进行排名及通报。
第五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竞赛活动和获奖选手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市、各部门、各行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鲁人社字〔2022〕1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