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8-04-08 18:42:45 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我省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标委会是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第二条 标委会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领域及我省标准化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应确保标委会公平、公开、公正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工作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暂停、恢复、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
    (三) 负责对标委会考核并作出奖励和惩罚决定;
    (四) 负责协调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管理标委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受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在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标委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
    (二)承担有关标委会的筹建、成立等工作;
    (三)负责有关标委会所从事领域内省级标准体系建立、计划项目申报、标准报批等业务工作指导;
    (四)协助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有关标委会进行考核和指导;
    (五)协助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为有关标委会筹措标准化活动经费;
    (六)参与有关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等工作;
    负责推荐本部门、本行业的专家参加相关标委会的工作;
    (七)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与标委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建
     第七条 组建标委会应符合以下原则 :
    (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
    (二)无交叉重叠原则;
    (三)国际、国家对口原则。
    第八条 承担标委会或标委会秘书处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三)为秘书处工作配备2-3名所必须的标准化技术人才和相关的管理人员;
    (四)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用于举办或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制修订地方标准,秘书处日常运行等。
    (五)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必须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
    第九条 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承担或参与标委会秘书处工作。
    第十条 相关单位可向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筹建标委会申请并填报《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筹建申请进行审核,对于审核合格并拟筹建的标委会,将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讨论确定需筹建的标委会,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将正式批复筹建。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单位筹建相关标委会。
    第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关于筹建标委会批文,标委会筹建单位应积极开展征集委员、起草标委会工作文件等工作,并组织填写《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和《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报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标委会工作文件包括:
    (一)标委会章程;
    (二)秘书处工作细则;
    (三) 标委会工作计划。
    筹建单位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标委会筹建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委会成立工作文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予以正式批复成立;对不合格的限期调整,调整后仍不合格的,更换秘书处承担单位直至撤销标委会的筹建。
    第十三条 标委会印章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
    第十四条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新成立的标委会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承担标委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六条 标委会应由来自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科研、监测、教育、认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标委会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不得在标委会任职。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应由25名以上委员组成, 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分技术委员会应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均由承担单位和相关单位推荐。
    第十九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均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委会申请,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对标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标委会工作,通过秘书处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二)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意见。
    (四)签署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地方标准报批、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有关调整、换届、申请等标委会重要工作文件。
    二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标准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科研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五)协助主任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六)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并签署标委会秘书处文件;
    (七)定时向主任、副主任委员汇报工作;
    (八)组织本标委会参加相关的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代表本单位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行使表决权。
    对不履行职责,三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要求委员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完成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标委会交办的工作。
    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前6个月之内,标委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标委会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调整等基本情况;
    (二)制修订国际、国家、地方标准的情况;
    (三)所负责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
    (四)从事标准宣贯、培训、咨询等相关标准化活动及其效果;
    (五)地方标准经费使用的情况;
    (六)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情况;
    (七)秘书处承办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支持情况;
    (八)完成山东省标准化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任期届满后,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报告和任期内工作考核情况对标委会进行确认,并将结果对外公布。考核结果分为换届、调整、撤销。
    (一)换届:地方标准任务完成率超过85%,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提案5个以上,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违规行为或失误,准予换届。
    (二)调整:地方标准任务完成率未达到85%,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提案少于5个,在工作中有明显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秘书处承担单位需调整,重新组建。
    (三)撤消:任期内负责制修订地方标准总数不超过10项,且没有标准制修订任务,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提案的,予以撤消。
    第二十九条 经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确认换届的标委会,应在确认换届后3个月提出换届申请,并填报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
    (二)《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
    (三)新一届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四) 换届申请文件。
    第三十条 经确认调整的标委会,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开征集重组方案。标委会重组参照标委会组建相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 经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确认撤销的标委会,其相关工作由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 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标委会应及时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应负责对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及其工作指导。
    第三十四条 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及标准体系表,提出本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规划计划等。
    第三十五条 根据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负责组织本领域地方标准的宣贯、解释工作;对本领域已颁布各类标准的实 施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科研项目。
    第三十八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本标委会工作档案。
    第三十九条   每年召开委员代表年会,研究重大事项,形成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并通报各委员。
    标委会秘书处应在每年一季度填写《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格式见附件4)报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承担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四十一条 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按照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由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标委会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和复议。
    第四十三条 标委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山东省 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对标委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平、公正、公开开展标委会工作情况;
    (二)促进行业产业发展情况;
    (三)地方标准计划完成情况;
    (四)参加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培训情况;
    (五)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情况;
    (六)完成国际、国家标准提案情况;
    (七)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
    (八)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支持情况;
    (九)年度工作报表上报情况;
    (十)受到投诉的情况;
    (十一)完成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考核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原则上任期内每年考核一次。
    第四十五条   标委会考核结果分为:
    (一)优秀。承担的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全部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违规行为和失误的;
    (二)合格。承担的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基本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违规行为和失误的;
    (三)不合格。承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完成较差,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经济和社会效益很小,在工作中存在明显违规行为和重大失误的;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优秀标委会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标委会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定期表彰和奖励在标委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标委会工作中违规行为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经费
    第四十八条 标委会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九条 标委会活动经费的来源:
    (一)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三)标委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四)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社会各界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六)其他。
    第五十条 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开展;
    (二) 对标准制修订提供补助;
    (三) 为委员提供必要的文件与资料;
    (四) 标委会举行会议,开展宣传活动;
    (五) 标委会委员培训及有关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第五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要制定严格的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接受标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全体委员通报,并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做书面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标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专业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委会的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